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执2051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江县。
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生效的(2017)鲁1083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44400元计利息元,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44400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
该案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我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信息。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凌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