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

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316号
申请人: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平交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绪生,经理。
申请人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239826.65元财产的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2019)鲁1083执1891号案件的执行款。
案件申请费171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