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07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平交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绪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08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广基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07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平交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绪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鑫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8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08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广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