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执2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在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执891号案件应得执行款167228.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