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2598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腾河村。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银滩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