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3566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3号(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7YQT502。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