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辉执字第151号
申请人*小贵,
被执行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火岔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太阳石水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依据生效的辉劳仲案字(2014)第36号仲裁决定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7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90.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小贵现金72722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劳仲案字(2014)第36号仲裁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