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4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辉县市胡桥乡裴闸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7402070812。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聚集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166555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741227X17。
法定代表人:**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豫0782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6843.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19年4月3日以其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九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6843.45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