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664号
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37412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
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豫0782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以511844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如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