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66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37412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
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豫0782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50000元。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