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82执4251号
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37412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六路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73571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水泥款11800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304元、执行费1429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石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裴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