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重工(武汉)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高科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4370号
原告: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董事长。
被告:武汉高科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高科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计3,309元,由原告湖北优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