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3972号
原告:四川众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3单元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商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同德街1-1栋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雁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雁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众雁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谷金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何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