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9314号
原告: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一路85号鼎晟国际A栋2单元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启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目路77号8栋1单元4楼42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明,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898号成都智能信息产业园10层1004、1008、10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力维,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原告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区慧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