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554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一路**鼎晟国际********。
法定代表人:何启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成都智能信息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杨力维。
申请人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7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9314号案件已撤诉,现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