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14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百草路**成都智能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青,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保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中环保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中环保源公司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对双方劳动关系予以确定,***无需通过仲裁及诉讼方式主张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被***遗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未采纳中环保源公司的此项主张错误;(二)***在离职时已亲笔签名确认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关系项下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已不存在任何价值和必要。一审法院未对该证据予以审查认定,直接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中环保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环保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中环保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该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环保源公司与***于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中环保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中环保源公司负担。

中环保源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中环保源公司与***之间于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补缴其在中环保源公司试用期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所需。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环保源公司的上诉意见、***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有无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确认中环保源公司与其在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中环保源公司在上诉状及二审中均确认该公司与***在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补缴其在中环保源公司试用期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所需,其该项仲裁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属于***的正当权利。中环保源公司认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不存在任何价值和必要性,应认定中环保源公司与***在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环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中环保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罗健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谢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