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8814号
原告:东台市豫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高新技术园区(保丰园)。
法定代表人:文书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皓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泰山街道104国道浦泗路**。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河南省项城市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运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豫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东台市豫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苏坡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河南宏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璐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文兰
书 记 员 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