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保131号
申请人: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初***。
法定代表人:于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凤凰山路76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留,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8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