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
被执行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三、于2019年6月2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查询,但未予
反馈;
四、于2019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于2019年8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K**号、鲁K**号汽车,因该车辆无法进行查控,故暂不进行处置;
六、于2019年9月1日依法通过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高消费;
七、于2019年10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海岸山庄**号楼(现登记号**号)**室(储藏室**号)、**室(储藏室**号)、**室(储藏室**号)房产,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不进行处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表示不申请执行悬赏公告,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2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丛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