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1003财保122号
申请人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洪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