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19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恒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奇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郫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奇域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980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因帐户余额较小,没有扣划的必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华
审判员 程兵
审判员 钟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