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申请人):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
法定代表人:曾琛。
再审申请人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做出的(2018)川0105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以申请人没有垫付50000元清算费用为由做出“本案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乱收费,属于滥用职权。法院做出的该裁定没有给予申请人法律救济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民事裁定,依法再审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中,(2018)川0105强清2号民事案件属于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故本院就该非讼案件做出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廖静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