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8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解放上街(通惠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991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408.6元(其中本金456018.9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4日为70758.94元,保证金50000元,质保金15179.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4日为1505.40元,案件受理4565.7元,执行费83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