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财保63号
申请人成都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3幢3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6401177L。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
申请人成都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川0114执保771号民事裁定书,在1111809.1元限额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南石油大学的应收款。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成都必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上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南石油大学应收款在1111809.1元限额内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