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1012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晟源装饰装潢部。住所:**省白山市浑江区向***二期。
经营者:**,女,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省磐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2184075300R。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8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30655J。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6月30日生,满族,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晟源装饰装潢部诉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晟源装饰装潢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晟源装饰装潢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