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2695号
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5856234A。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八里庄。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30655J。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8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