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民初439号 原告:***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700,000元;二、判令被告以700,000元为本金计付利息,自2017年8月20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4日,被告企业名称由白山电力工程总公司变更为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通让铁路******牵引站220KV外部供电工程2标段,施工地点位于松原市乾安县。该工程于2017年8月2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至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完工交付使用,已如实全部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义务,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700,000元。要求被告以700,000元为本金计付利息,自2017年8月20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