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5民初2003号
原告: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新庄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运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增,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费县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
法定代表人:朱先法,村主任。
原告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美公司)与被告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家茧坡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铸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增、刘海军,被告朱家茧坡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朱先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铸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家茧坡村委支付工程款307790.04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朱家茧坡村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铸美公司与朱家茧坡村委签订了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办公室及广场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工期50天,即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0日。铸美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并交付被告方使用。2019年3月26日,双方经第三方山东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本工程总造价497790.04元。朱家茧坡村委先后分两次支付工程款19万元,现仍欠307790.04元,铸美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朱家茧坡村委辩称,我们村两委今天去经管站调了一下账,显示尚欠272024.14元,前期支付了一个19万;对方主张总造价是497790.04元,钱上有点差异。村里没有钱,既然给村里建房了,如果有钱村两委尽量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0日,铸美公司与朱家茧坡村委签订了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办公室及广场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铸美公司承包朱家茧坡村办公室及广场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50天(2017年10月20日至12月10日);工程协议价办公室844元/平方米,基础深1.2米,回填土15元/立方米,排水管道148元/米,挡土墙126元/平方米,以最终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7日内拨付协议价款30%,工程完工后拨付协议价款65%,余款5%质保金一年后无息全部付清。2019年3月26日,山东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第一分公司会同双方当事人审验后,作出编号为鲁正价咨临(结)【2019】第033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497790.04元。
另查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朱家茧坡村委已给付工程款19万元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铸美公司与朱家茧坡村委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办公室及广场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朱家茧坡村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赔偿(利息)问题,由于双方在结算报告中未载明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实际结算日期并结合双方约定计算为宜。
朱家茧坡村委提交的其在费县新庄镇经营管理站的债权债务表仅是其内部记账记录,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反驳山东正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第一分公司会同双方当事人审验后审定的工程总额497790.04元与已支付19万元的事实所计算出的未付款金额,故其主张尚欠工程款272024.14元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790.04元及利息【其中282900.54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4889.50元(497790.04元×5%,质保金)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2958元,由费县新庄镇朱家茧坡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沈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