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新庄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运后,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新庄镇***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先法,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铸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新庄镇***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1325执144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瑞山
审判员 张文尧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