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滕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工程工程处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40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担保人:何锡霖,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担保人:盖芊润,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保全人:滕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工程工程处,住所地:滕州市和谐康城C区S1号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李玉坤,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兼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和谐康城C区S1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程佑银,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工程工程处、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鲁0481民初98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605××××508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605××××5087账户的银行存款2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