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3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滕州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龙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庆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省滕州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省滕州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催缴案件受理费规定的交费期间仍不予缴纳。二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9日分别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