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854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显炬。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