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2703号 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089497681K,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中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的租金5628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8日,原告与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由被告签字,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德清县舞阳街道地理信息小镇D区7幢8楼部分用房,面积209平方米,租金为1元/天/每平方米计算,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10内支付。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计划设立的公司,但至今未工商注册。从被告租用至今,被告仅支付20000元租金,剩余56285元租金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 被告***未到庭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21年1月,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筹备阶段。2021年1月8日,原告中创公司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场地、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入租赁场地使用办公。后原告中创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房租,仅于2021年9月2日由案外人**支付房租20000元。 另查明,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因故未能注册成立。 以上事实由原告中创提交的租赁合同、汇款明细、照片以及原告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承担忠实履行责任。现查明,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时,作为乙方的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在筹备中,但至今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被告***虽以湖州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场地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且案涉租赁合同中被告***亦在乙方处签字确认而非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处签字确认。原告中创公司请求被告***支付租金5628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中创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该请求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租金562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82元,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