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455号 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9497681K,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D3PB07X,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地理信息小镇B8幢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中领科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