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922号 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9497681K,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M29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浙江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浙江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乐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