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德清中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财保3号 申请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9497681K,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D3PB07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地理信息小镇B8幢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根据生效的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领***公司)所持有以下公司的股权:1、浙江中领启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9%;2、德清中领***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占股80%;3、浙江中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占股100%;4、湖州承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股80%;5、浙江中领企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8%,查封总金额为2016244.15元,申请人中创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领***公司作为被告在本院审理的(2022)浙0521民初87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中领***已处于歇业状态,该案件的调解均由其控股公司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指派的法务人员参与诉讼,原告中创公司与被告中领***公司虽达成了(2022)浙052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但在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租金给付义务履行期内,申请人中创公司发现中领***公司对其控股“浙江中领启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的股权作出股权转让行为,同时中领***公司对其控股的“德清中领***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公司。故申请人中创公司提出“以中领***公司存在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请求对中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 经本院进一步审查,被申请人中领***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在德清县税务局的纳税人状态显示为:1、“浙江中领启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正常、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为零申报、发票开具情况为未开具;2、浙江中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清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为零申报、发票开具情况为未开具;3、浙江中领***孵化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注销、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为零申报、发票开具情况为未开具;4、湖州承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非正常、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为未申报、发票开具情况为未开具;5、浙江中领企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注销、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为零申报、发票开具情况为未开具。且因被申请人中领***公司未履行本院(2022)浙0521诉前调书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22)浙0521执654号执行案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领***公司所持有的“浙江中领启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德清中领***孵化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 综上,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中领***公司的经营状况存在风险,且其所持股的公司也均处于未正常经营的状态或注销状态。故本院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中创公司提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的情形可能发生,申请人中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以下公司的股权:浙江中领启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轮候查封)、德清中领***孵化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轮候查封)、浙江中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湖州承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浙江中领企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8%的股权,查封总金额为2016244.15元。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