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949768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562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270元以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人身及财产线索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账户内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土地、车辆、保险、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有效执行。截至2023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63237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1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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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