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9497681K,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7MFP9X,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48号2幢3-37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租金483614.05元、违约金44686.68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42.5元、保全费31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经营状况。**,被执行人原址已无人经营。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其账号,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536013.23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龙观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17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