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德清中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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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8楼8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8949768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地理信息小镇B8幢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D3PB07X。
法定代表人:张自力。
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39091.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轮候冻结),其名下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轮候冻结其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并发责令交付通知书,现该车辆去向不明,已由(2022)浙0521执654号案件中向德清县×××及义乌市×××发出协助扣车通知,尚未能实际扣押,本案保全中查封了其名下持有的浙江中领启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德清中领***孵化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浙江中地**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湖州承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浙江中领企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8%的股权,该五家公司均未实际出资,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现已受理。截至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939091.99元未受偿(不含逾期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法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中创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德清中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1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