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伟图文创作有限公司

南通国伟图文创作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1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伟图文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伟。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伟图文创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欠南通国伟图文创作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7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前给付30000元,2020年3月27日前给付20000元,2020年5月27日前给付20000元。二、若***未能按照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告全部未履行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前款分期付款约定的约束。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5月27日、11月12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2、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6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等。
4、6月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南通平潮支行尾号为4732的银行卡,冻结期限一年。该卡有存款42682.66元,但因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前,本案暂无法扣划。
5、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寄送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到院接受谈话。
6、11月21日,拨打被执行人手机138…5432,无人接听。
7、11月24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母代为签收传票,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谈话。
8、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国伟,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陈国伟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已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暂无法扣划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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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