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执保559号
本院在审理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