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宿州市九洲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621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市九洲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市九洲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九洲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滕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上述账户的冻结金额为385909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三、查封担保人徐州市九洲龙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奔驰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车辆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书记员  孟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