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7841833C,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067011134D,住所地河北省***灵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3万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66.3万元;2021年7月10日前给付13.35万元;质保期(设备运行满12个月或交付满15个月)满15日内付13.35万元。二、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的66.3万元货款后向***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共沸塔再沸器1台,成品塔再沸器1台,低沸塔再沸器1台,醋酸汽化器2台的货款、二段冷凝器2台(材料为S31608和S31708)}、2021年7月10日前向***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货一段冷凝器(材料为S31608和S31708),并由***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货前,由***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前往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对设备进行验收。三、如***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需承担违约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1865元,且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93万元中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6万元、诉讼费用11865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5元,由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执行人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由***执行,由***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质保金本金13.35万元,违约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11865元,合计205365元,执行费2980元(未预缴)。 执行中,被执行人***辰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述称其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节点和数额履行相应义务,未支付的尾款13.35万元付款时间尚未届至且未违约,亦不应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当事人之间未能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质保金本金13.35万元,违约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11865元,上述给付内容以违约为条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条件,对于是否违约、违约程度以及对方是否违约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条件是否具备,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判断,执行内容不明确,且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本院已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