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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昌市青云谱区***机械设备经营部、***(湖北)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4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后李村87号,注册号:360104600261927。
经营者:***,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湖北)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十塘社区银杏大道东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5810756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机械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0层1单元2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351188519。
法定代表人:***。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机械设备经营部、***(湖北)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机械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游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