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加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3599号

原告:***(台湾地区居民),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运炼,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运炼,职务: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集团公司)、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材料公司)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张涵,被告***机械集团公司和被告***新型材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微信号:×××)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书面声明,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该声明,同时在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的置顶页,连续90日发布该声明;3.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1万元,共计101.2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著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模特、主持人,凭借其自身努力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所喜爱和关注。被告***机械集团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实业集团公司,分别在湖北及北京拥有产业园,被告***新型材料公司为被告***机械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二被告共同经营“百年富莱”品牌集成墙板材料等建材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等平台擅自发布大量含有原告肖像、姓名的广告,并称原告为涉案产品进行了代言。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也给广大的消费者及相关投资经营主体造成严重的误导。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机械集团公司辩称,我方未参与“百年富莱”品牌产品的经营,也未利用原告的照片进行宣传和从事经营活动。我方与被告***新型材料公司(生产百年富莱产品)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主体,我方的经营范围主要涉及农副产品加工专用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及其他制造机械设备的制造,与使用原告肖像或照片的“百年富莱”品牌产品无关联。我方属于湖北县级市里比较偏远的企业,经营状况自2017年起处于长期亏损的状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型材料公司辩称,我司就原告照片与中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照片使用费,同时该公司提供了《照片版权证明》证明其版权的合法性,故我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原告照片不构成侵权。我司使用原告照片仅在“百年富莱”品牌的宣传中使用,该品牌产品早已停止销售且已下架,未继续经营相关产品,我司于2019年初就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我司已经删除了含有原告照片的所有宣传广告,侵权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小,也没有任何盈利,且我司的经营状况不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系华语影视演员、模特、主持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提交了***的百度百科截图、(2018)沪长证字第3979号公证书予以佐证。该公证书显示,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原告新浪微博粉丝达到1837万余人,参加了多项公益慈善活动及商业代言等相关信息。被告认可上述事实。

一、原告主张侵权的事实

为证明二被告存在使用原告肖像、姓名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原告提交了(2018)沪长证字第2204号公证书、(2019)沪长证字第994号公证书和(2018)沪长证字第220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显示内容如下:

1.(2018)沪长证字第2204号公证书。2018年7月4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载明: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行相关清洁操作后,在“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网站”查询“www.yjyxxcl.com”,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新型材料公司”,进入“www.yjyxxcl.com”,首页左侧显示“百年富莱”,下附***肖像及其签字的大图,右侧大字写明:“我们让装修更无忧让时尚更简单”。在公司介绍部分中写明:“***新型材料公司是***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营销和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新型建材企业。‘百年富莱’为其不断探索研发、重金打造的龙头品牌……”网页主要对百年富莱的产品、案例、资讯、优势、荣誉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我们的优势部分,左侧附加了***肖像及其签字的一张大图。联系我们部分写明:“感谢您对百年富莱的关注,若您有合作意向,请您给我们留言或使用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给你回复,并为您提供最真诚的服务,谢谢”,下附***集团总部地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网页底部写明“百年富莱”右侧写明***集团、***新型材料公司等公司的地址和全国免费电话。右侧附加了百年富莱的微信二维码。上述每个网页下方的预约合作部分和网页左侧的点击咨询部分均有一张***肖像及其签字的图片,并写明“影视巨星:***”字样。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新型材料公司主张涉案网站系其运营,百年富莱系其自有品牌,相关的荣誉证书系其自费购买,与实际经营状况无关。被告***新型材料公司的实际经营时间较短,销售收入较少,广告宣传不能证明实际经营状况。被告***机械集团公司主张网页底部注明的信息不等于网站运营主体,***新型材料公司系实际运营主体。

2.(2019)沪长证字第994号公证书。2019年4月2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载明: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行相关清洁操作后,在“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网站”查询“www.yjycyy.com”,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机械集团公司”,进入“www.yjycyy.com”,网页内容与(2018)沪长证字第2204号公证书保全的网页内容基本一致,在对“百年富莱”产品的宣传中亦使用了含有***肖像及其签名的图片。网页底部“百年富莱”右侧写明***集团总部地址、***新型材料公司地址、企业网址和全国免费电话。上述每个网页下方的预约量房部分和网页左侧的点击咨询部分均有一张***及其签字的图片,并写明“影视巨星:***”字样。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主张实际运营主体系***新型材料公司。

3.(2018)沪长证字第2205号公证书。2018年7月4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载明:使用公证处提供手机及公证书提供的已登录的微信帐号,点击微信“搜索框”,输入“百年富莱”,点击“搜一搜百年富莱”,进入“百年富莱”公众号(微信号:×××)页面,帐号主体页面显示:***新型材料公司,名称记录部分显示:2017年8月1日,注册“新型材料科技”,2017年9月4日,“新型材料科技”认证“***集团”,2017年12月8日“***集团”认证“百年富莱”。(1)点击“百年富莱-企业介绍”显示:“***集团,中国知名品牌,央视7套推广品牌,注册资金3800万的上市企业。集团品牌实力雄厚……***集团多次被评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点击“产品中心-产品优势”显示:《【核心优势】百年富莱集成墙板》的文章,原创:***集团百年富莱2017-12-16,文章的首部“百年富莱产品特点”部分使用了***的肖像;(3)点击“合作加盟-项目介绍”显示:“百年富莱”的品牌宣传中使用了***肖像及其签名的图片;(4)进入公众号历史消息中,查看相关的文章共计67篇原创文章,涉及使用原告肖像的文章共计14篇,涉案文章的部分品牌广告图中***肖像及其签名的图片(具体见附件),并配有“全屋整装选百年富莱”“改墙换面吸金好手”“加入我们,您就是主人”“集成墙饰,看上去高贵,靠上去舒心”“懂品位更懂生活”等字样;(5)微信小程序的“联系我们”“我们的合作模式”和“行业现状与机遇”等部分,也使用了原告肖像及其姓名的图片(具体见附件),还写明***集团和***新型材料公司等地址、网址和热线电话,公证的网页内容与(2018)沪长证字第2204号公证书的网页公证基本一致。被告***新型材料公司主张其早已删除了上述微信文章,并且阅读量较少,影响力也很小。被告***机械集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原告主张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4篇涉案侵权文章中,使用含有原告肖像及姓名的照片作为宣传广告配图,现还有2篇文章没有删除。

4.公证费发票。原告提交了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3张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元;还提交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10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5.企业报告。2017年8月28日,***(湖北)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粮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湖北)粮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机械集团公司。

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宣传涉案商品,网页内容基本一致,且法定代表人也相同,留下的联系我们中也有二被告的地址和电话,故二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主要侵权主体是***新型材料公司,***机械集团公司仅仅是帮忙宣传,不存在实际的侵权行为。同一家投资主体在宣传上会有交集,在网站联系我们处留联系方式不等于实际经营,实际的经营主体是***新型材料公司。

另,庭审中原告主张二被告除了在官方网站使用了视频和图片,还主张二被告在其实际的生产园区、展厅里也有相关的宣传材料,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二被告认可网页上使用原告肖像的事实,不认可线下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事实。

二、二被告抗辩的事实

二被告认可使用了原告肖像,主张其与案外人签订了照片使用协议,不认可其存在侵权行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1.肖像权授权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内容为:“甲方(剧组):《一零一次求婚》摄影剧组,乙方(代理):中山公司。甲乙双方就甲方剧组艺人拍摄照片的肖像使用权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为乙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拍摄照片,甲方拥有著作权,乙方从签字之日起享有该剧组艺人肖像权使用权及代理使用权。二、乙方在使用授权后的照片参加各种类型的摄影展示、比赛和广告宣传时,可以根据授权的范围决定有偿或无偿使用,无需通知甲方。三、甲方有权为剧组艺人所拍摄的照片用于个人宣传及展示,可转让或授权第三机构或个人作为宣传及商业用途。四、在遇到其他个人或机构盗用甲乙双方合作所拍摄照片或图片,甲乙双方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照片或图片的版权、著作权。经过协商,双方对授权协议书无异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并严格遵守协议书各项条款要求。”

2.图片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的授权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授权主体为中山公司,内容为:“兹授权:***新型材料公司产品使用艺人:***,照片及其个人生活艺术照,在专卖店推销照、欢迎光临照、产品介绍照、专卖店货架选购照、产品外包装装饰照、工厂门牌广告、产品宣传单页、产品宣传手册、专卖店形象广告、工厂大门户外广告中、官网,使用我司抄送至该公司的图片10张。特此授权。图片(全称):艺人***照片(艺术照)”

3.《照片版权证明》。中山公司向被告***新型材料科技公司出具了版权证明。内容为“我司为贵司产品所提供的***照片,用于形象宣传。版权号为:ZGLZL
ZG-A016-11-0777-0/C.J19的照片,版权为我司合法拥有。”

4.收付款回单和收据。被告提交了其为使用***肖像的付款记录,显示转账金额为70
000元,收款方为案外人。被告还提交了案外人中山公司提供给***新型材料公司的收据,金额为70 000元,备注为***形象宣传款。

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主张其未授权二被告使用其肖像,也未授权中山公司使用其肖像,而且剧组并非法律意义上认可的主体。

5.二被告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上述表格显示二被告经营状况不佳,表格下方均有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盖章,并写明“纳税人的申请与系统中的数据一致”。

6.证明。案外人立客互动(武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如下两份证明,第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www.yjycyy.com备案主体为***机械集团公司,因为网站临时调试,而把百年富莱的网站切换到机械集团公司的域名上,仅用于公司内部网站临时调试,调试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15日,并未对外公布和宣传。”被告***机械集团公司据此主张其并未使用原告照片从事商品经营宣传活动的行为。第二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新型材料公司通知我司在2019年2月12日关闭www.yjyxxcl.com网站,我司安排技术人员给予网站关闭!”被告***新型材料公司据此主张其已经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通过公开网站取证,并非在内部调试的网站中取证。庭审中,原告认可上述两个涉案网站均无法访问,放弃在网站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7.商标注册证。“百年富莱”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注册人为***新型材料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9)第19类:木地板;人造石;石膏板;非金属水管;瓷砖;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楼梯(截止)。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被告***机械集团公司主张百年富莱商标也是由***新型材料公司申请注册,其未实施侵犯原告肖像的行为。被告***新型材料公司主张涉案商品系其运营,与***机械集团公司无关。原告主张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二被告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8.收据。被告***新型材料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北京安之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向其出具的收据,金额为2000元整,主要事项为“中国建材行业国家重点品牌,中国知名品牌”。二被告主张网站上的证书与其实际经营无关,系自购证书,无实际影响力。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被告***新型材料公司提交了一份催告函,内容主要是要求中山公司提供***相关授权的原始证明。庭审中,原告向法庭表示,并不存在授权给中山公司转让原告肖像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截图、发票、企业报告,二被告提交的协议、公司财务报表、收据、商标注册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肖像的同一性,二被告抗辩称***新型材料公司系“百年富莱”产品的实际经营者,***机械集团公司仅为帮助宣传。本院结合现有证据进行判断。首先,二被告运营的网站宣传内容基本一致,也都提及两家公司的业务,均集中宣传百年富莱产品,网页下方的“联系我们”部分也都有二被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其次,涉案微信公众号账号运营主体系***新型材料公司,但是名称变更记录却存在“新型材料科技”到“***集团”再到“百年富莱”的变更过程,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部分在推广百年富莱品牌时也均提及***集团公司和***新型材料公司的优势和业务,故本院认定二被告共同提供了上述推广内容。

二被告虽然抗辩称其使用***的肖像取得了案外人中山公司的授权,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案外人取得了原告的授权,也无法体现案外人具有转授权的权利。原告也向法庭表示并未向二被告提及的案外人进行授权。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的行为具有合法授权。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小程序上使用原告***照片和姓名,该使用行为涉及宣传其“百年富莱”产品。本院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利用他人肖像进行商品推荐和宣传的商业使用目的。且上述使用行为均展示了***面部的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因此,二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的照片和姓名,并在其网站产品推广页面进行宣传,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在二被告实际的生产园区、展厅里也有相关的宣传材料使用了***的肖像和姓名,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停止侵权,原告放弃在涉案网站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微信号:×××)中还有两篇公众号文章没有删除,故对原告主张在微信公众号上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原告***要求二被告道歉的主张,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在涉案网站上赔礼道歉的诉求,主张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主张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是未提交证明其商业价值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因二被告的侵权导致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或二被告因此获得利益的具体金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维权成本,***要求赔偿公证费2500元和律师费10 000元。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关公证证据,亦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还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支出了上述成本,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微信号:×××)上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微信号:×××)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 000元和维权支出12 5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63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湖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正新
审  判  员   曾智湄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珂
书  记  员   李明檑






附件:




微信公众号“百年富莱”(微信号:gh_bf74bb4ed4da)侵权信息统计表




编号


发布时间


文章名称


阅读


使用原告照片数量


侵权情况说明




1


/


相关小程序


/


10


与官网页面内容一致




2


/


其他


/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3


2017/12/16


【核心优势】百年富莱集成墙板


1190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4


2018/6/28


江南皮革厂倒闭了聪明的老板都开始转型了!


295


3


品牌合伙人招募广告、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照片




5


2018/6/12


怎样选择装修材料?一定得先了解百年富莱后再决定!


450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6


2018/5/24


中国首创百年富莱无压力经营模式


582


3


央视宣传为品牌背书,每年投入1000万元在广告宣传上




7


2018/5/2


最安逸的城市合伙人招募


381


2


品牌合伙人招募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照片




8


2018/4/13


装修业界老板追捧的建材到底是什么?


694


2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9


2018/2/28


春节未完他们就着急交款加盟为那般?


242


2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10


2017/12/8


百年富莱全屋装修,专业领跑业内,致富更快!


862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




11


2017/12/8


智能快装时代从百年富莱全屋整装开始!


328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12


2017/11/28


装修你还在用“传统材料”?别OUT了!


140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




13


2017/11/24


百年富莱最年轻的代理商,18岁的他成功了!


498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14


2017/11/20


对比传统装修丨更多消费者愿意选择集成墙板来装修了!


616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




15


2017/10/28


全屋整装新方向旧房翻成新趋势


295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




16


2017/9/9


原来女神是这么装修房间的美爆了!


304


1


品牌广告图直接使用原告肖像、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