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69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安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塘社区银杏大道东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