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加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69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安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塘社区银杏大道东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