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思麦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尤晓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森柯瑞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10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成都思麦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森柯瑞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8083.35元,执行费22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6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