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7611号
原告:资阳市贝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南段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84726618G。
法定代表人:汪思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华,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思麦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2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NFB57J。
法定代表人:尤晓兵。
原告资阳市贝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思麦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原告资阳市贝迪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阳市贝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资阳市贝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鄢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