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65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长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霖、**,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2号5栋3单元15楼3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与被告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川0116民初65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迪欣公司的银行存款***0,8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7月13日,本院冻结了迪欣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2×××00的存款***0,874.8元,因账户资金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14,246.39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2018年7月30日,永强公司以其已与迪欣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账号为12×××00的存款***0,87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