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6501号之一
原告: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长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霖、**,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2号5栋3单元15楼3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迪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9元,减半收取计4854.5元,由安岳县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文丹